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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版权保护又有哪些新思路?专家学者的权威观点来了

时间:2023-02-19 19:30:03来源:gamece栏目:业界资讯 阅读:

 

4月26日,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线上举行。

来自司法审判领域、学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30余位嘉宾,共同围绕“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和“玩家是否可认定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等司法实践和行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游戏动态画面可构成类电作品已成专家共识

  会议伊始,专家们重点关注的是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问题,基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得出了游戏动态画面可构成类电作品的结论。

类电作品,就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认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稿)》,通过视听作品来取代了原有电影和类电作品的规定,使得著作权回归到关注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这一制度设计初衷,这也为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属性认定扫清了障碍”,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表示。

网络游戏包含的内容形式丰富多样,在不同的案例中,各项元素的作品属性问题也值得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既可以采取分元素进行保护的模式,例如通过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进行保护,满足法律规定下也可以将游戏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近年来,对网络游戏采取分元素保护的模式已有相关判例出现。2019年9月,在国内首例游戏地图侵权案中,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019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这场国内首例游戏直播侵权案拉锯了长达5年的时间,法院最终认定网易《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此前有人提出了“固定性”概念来否定游戏动态画面可受到类电作品的版权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徳高屋建瓴,从比较法角度指出,这显然是一个伪命题。

作品物质固定性,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能供利用的特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宋健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的现行规定,都没有对“固定性”加以明确要求。对于《著作权法》的适用应当符合文化产业的现实发展实践,当游戏画面能够如电影一般以连续动态画面的方式呈现出可观赏性,就应当给予保护。

二、直播平台对网络游戏进行直播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在此次会议上,众多专家学者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直播网络游戏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了讨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焦和平的观点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游戏直播行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韦之主张,对于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可以被扩张解释为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应当持谨慎态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指出,合理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当是对作品进行盈利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

正如在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国内首个面向网络游戏领域的地方性司法规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衍生产业经营活动的,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益,诚信经营。

根据艾瑞网发布的《2019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显示,预计2020年中国游戏直播平台市场规模将达到235.5亿元。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行业,游戏直播在推动游戏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新的竞争。

平台对网络游戏进行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成为近年来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关注的重点话题。不少游戏厂商就制定了涉及游戏直播的相应规范来对接游戏直播平台。以腾讯为例,2019年2月曾发布《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并在之后的4个月内开展了多次维权行为。此外,腾讯游戏还于去年8月推出了主播认证计划,对有意愿长期基于腾讯游戏创作内容的优秀创作者,将给予官方身份认证和四大权益保障。

  三、玩家的直播不宜被认定为对游戏作品的表演

在当天下午的会议上,多位专家学者还探讨了玩家在游戏画面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作为网络游戏中的重要角色,玩家的系列操作是否有独创性,是否构成创作或表演,始终存在很大的争议。

北京大学刘银良老师的发言主题是《著作权法》下网络游戏玩家的定位。他认为,游戏玩家是游戏作品的表演者,直播平台可成为法人表演者。游戏玩家既然是表演者,要表演别人的作品,还要公开表演,一定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要通过网上在线的许可。

对于玩家的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创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助理陈中山指出,应当综合考虑游戏本身提供的创作空间,玩家所产生的内容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游戏开发者、运营商与玩家就知识产权的规定等多项因素。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明确反对将游戏玩家认定成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李扬认为,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必须具有个性化的表达,但是不同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动态画面都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并不存在个性化表达可言。

在此次研讨会的最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法官总结说道,司法者需要牢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利于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壮大;同时要贯彻利益平衡思想,将网络游戏产业链条上的多方主体利益都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尊重不同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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